很多人估计都很好奇,我国的警察部门为何不称呼为“警察局”,而是叫“公安局”?比如县的警察部门叫县公安局、市的警察部门叫市公安局……
总之,基本没有一个地方的警察部门的名称是以“警察”命名的。
就以日本为例,省级的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称呼为“警察本部”,比如大阪府警察本部、北海道警察本部……东京都地位特殊,其警察部门称呼为“警视厅”;在都道府县的下一级则是警察署,比如东京都警视厅就管辖新宿警察署、涩谷警察署等等。
而我国之所以以“公安”来作为警察机关的名称,关键就在于公安的职责范围太过广泛和人民警察的类别之多,决定了警察部门的名称只能用公安。
我们只用来厘清警察和公安的区别,就能大概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背景的角度看:
“警察”最早源于西方,我国真正出现现代意义的警察制度则是在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用于指代维护治安的执法人员。
到了民国后,警察制度逐渐成熟,各大城市都相继设立警察机关——警察局,而非是公安局;比如军统特务头子毛森在建国前的1949年3月从京沪杭警备总司令部二处处长的岗位升任国民政府上海市警察局局长……
“公安”出现的时间较晚,这是我国在革命战争时期的实践。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国相继设立了中央特科、国家政治保卫局,这两个机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维护治安的警察机关,更像是国安机关;到了抗战爆发后,在各大根据地开始设立人民警察机关——公安局,比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
随着解放战争的结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人民政权,为了保卫革命成果,维持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开始在各级政府中普遍设立。
其次从职能概念的角度看:
在我国,警察只是公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执法,包括维护治安、打击犯罪、交通管理、处理突发事件等等,他们都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包括交警、特警、刑警等等,都属于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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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事实是,警察除了是公安系统的警察之外,在司法系统、国安系统、监狱系统也有警察。比如执行反间、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安部人员也属于警察;由司法部管理的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员也是警察;还有检察院、法院管理的执行保卫法庭、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的人员仍属于警察,他们都需要被授予警察警衔。
如果把每个列编有警察的单位都设立警察局,就意味着监狱系统的警察局、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警察局、国安系统的警察局、公安系统的警察局并存了,实则有些乱套,反而不易于识别。
而公安的职能除了能执法,还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等等,这已经超出了传统警察的执法范畴,比如公安部下辖的国家移民管理局,该部门的警察,就不是执法了,而是履行出入境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责。
由此可见,公安的职能范畴更广泛,包含了刑警类的执法警察、社会管理类的户籍警察、网络安全类的网络警察、出入境服务的警察等等,以“公安局”来替代“警察局”更契合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本质。
最后从使用场景的角度看:
在《人民警察法》的条文中,“警察”通常指代的是具体的执法人员,比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了,总会说“找警察叔叔帮忙”,而不是“找公安叔叔帮忙”。
相较于警察代指的是人,公安则主要代指机关,或政府部门,因为公安是“公共安全”的简称,属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行政机关,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户籍管理等诸多综合性工作,涵盖整个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在正式场合或官方文件中,“公安”一词更常见,如“公安机关”、“公安工作”等。
最关键的人民警察所做的任何工作,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的一部分。所以,以执行某类任务的警察的名称来命名“警察局”,和广义上的公共安全工作的“公安局”相比,谁更合适,就一目了然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